太原狱按照现代民事诉讼学的观点,本案虽然从人情物理方面推断谁是奸夫合乎逻辑,但缺乏证据学上的力度。首先,捉贼捉赃,捉奸捉双,既然在这之前无法判断姑妇谁有奸情,无赖就只能是嫌疑人而不能认为“奸夫则确”——即使真的是奸夫也不能采取“堂上刀石具在,可自取击杀之”的检验程序。其次,这个检验方法只能作为推断的依据,而不能成为定罪的证据。因为有婚外情的一方为了逃避罪责,也完全可以采取与常情常理相反的行为方式来规避。所以此案最后的定罪靠的还是刑讯的老路“执媪严梏之,遂得其情”。
太原有民家 [1] ,姑妇皆寡 [2] 。姑中年,不能自洁,村无赖频频就之。妇不善其行,阴于门户墙垣阻拒之。姑惭,借端出妇 [3] 。妇不去,颇有勃谿 [4] 。姑益恚 [5] ,反相诬,告诸官。官问奸夫姓名,媪曰:“夜来宵去,实不知其阿谁,鞫妇自知 [6] 。”因唤妇。妇果知之,而以奸情归媪,苦相抵 [7] 。拘无赖至,又哗辨 [8] :“两无所私。彼姑妇不相能,故妄言相诋毁耳。”官曰:“一村百人,何独诬汝?”重笞之。无赖叩乞免责,自认与妇通。械妇,妇终不承,逐去之。妇忿告宪院 [9] ,仍如前,久不决。[1] 太原:府名。府治在今山西太原。
[2] 姑:婆婆。妇:媳妇。出妇:休妇。出,休弃。
[4] 勃谿(jī):指婆媳争吵。《庄子·外物》:“室无空虚,则妇姑勃谿。”成玄英疏:“勃谿,争斗也。”恚(huì):怒。
[6] 鞫(jū):审。抵:抵触,争斗。